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
| 主题分类 | 进出口税收 | 发文字号 | 财税〔2007〕39号 |
| 发文机关 | 财政部,国家税务总局 | 有效性 | 全文有效 |
| 文章标题 |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| ||
| 成文日期 | 2007-03-20 | 废止日期 | |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经国务院批准,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。

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,具体以“出口货物报关单(出口退税专用)”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
特此通知。